特種電纜技術規范
1 一般要求
1.1本規范文件適用于華潤電力(錫林郭勒)水務有限公司采購高柔性電纜,它提出了翻車機用高柔性電纜的功能設計、結構、性能、安裝和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以及供貨現場技術服務等。
1.2 在本規范書中所提及的要求和供貨范圍都是最基本的要求,并未對一切技術細節做出規定,也未充分地闡述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條文,賣方應保證提供符合本規范書和相關的國際國內標準要求的功能齊全的優質產品及相應服務。
1.3 在簽訂合同之后,買方有權提出因規范標準和規程發生變化而產生的一些補充要求,具體項目由買、賣雙方共同商定。
1.4 賣方須執行本規范書所列標準。本規范書中未提及的內容均滿足或優于本規范書所列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國家電力行業標準和技術支持方所采用的有關標準,有矛盾時,按較高標準執行。對國家安全、環保及其他強制性標準必須滿足其要求。若賣方所提供產品規范與本規范文件不一致時,由買方選擇確定。
1.5 如果賣方沒有以書面形式對本規范書的條文提出異議,則意味著賣方提供的設備完全符合本規范書的要求。
1.6 本技術規范書提出的是以IEC標準為基礎的技術要求,賣方應提供符合IEC最新版本的標準和本技術規范書要求的成熟系統和優質產品。同時賣方須執行本規范書所列要求、標準。在簽訂合同之后,到賣方開始制造之日的這段時間內,買方有權提出因規范、標準和規程發生變化而產生的一些補充修改要求,賣方應遵守這個要求,具體款項內容由雙方商定。本技術規范書中未提及的內容均應滿足或優于本技術規范書所列的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有關國際標準。本技術規范書所使用的標準,如遇到與賣方所執行的標準不一致時,按較高標準執行。
1.7 本規范文件經賣方和買方確認后作為訂貨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簽訂合同后,因標準和規程發生變化,買方有權以書面形式提出補充、修改的要求,賣方應承諾予以配合。具體項目由買、賣雙方共同商定。雙方共同簽署的會議紀要、補充文件等也與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賣方不遵守本附件,買方有權拒受貨、拒付款。
1.8 賣方對供貨設備的總體性能負全部責任,保證達到系統設計要求和滿足運行需要。
1.10 所使用的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1.12 本工程所供主設備、附件、備品備件等材質必須滿足本工程所處地理位置、環境條件的要求,例如應滿足嚴寒環境要求。
1.13 賣方應提供高質量的設備。這些設備應是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的產品,且制造廠已有相同容量機組合同設備制造、運行的成功經驗。
1.14 賣方對后續經買、賣雙方確認的澄清文件內容的理解如有異議,解釋權歸買方。
1.15 對于進口材料應有原產地證明文件、國外制造廠質量檢驗證明文件和海關報關單,如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虛假行為,必須免費進行更換,并承擔相應的損失。
1.16 賣方所提供的電纜應符合規范文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買方將委托第三方(質檢機構)對供貨的電纜任意處進行檢驗,對不合格的產品將退貨處理,并按照合同要求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