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線電纜評標辦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
遵循的原則:采用有限數量評審制。
1、當投標人數量等于或少于5家時,對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2、當投標人數量多于5家時,首先按投標報價從低到高進行排序,選取從低到高的前5家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若有“否決競標”的,按照投標報價從低到高順序依次遞補,以保證進入評審的投標人數量滿足5家。
3、對進入評審環節的5家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按照經修正后的評標價進行評審。
4、未進入評審環節的其它投標文件,不再進行推薦。
1.4.3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與采購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競標公正性;
(2)與本競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為同一個單位負責人;
(3)與本競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4)與本競標項目其他投標人代理同一個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設備競標;
(5)為本競標項目提供過設計、編制技術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詢服務;
(6)為本工程項目的相關監理人,或者與本工程項目的相關監理人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7)為本競標項目的代建人;
(8)為本競標項目的代理機構;
(9)與本競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10)與本競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11)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競標資格;
(12)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1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16)被最高人民法院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7)近三年內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有行賄犯罪行為的(以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出具的查詢結果為準);
(18)法律法規或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