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電纜投標保證金
3.4.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擔保形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聯合體競標的,其投標保證金由牽頭人遞交,金額、擔保形式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規定。
3.4.2投標人不按本章第3.4.1項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評標委員會將否決其競標。
3.4.3采購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5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和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
(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采購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競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
(3)發生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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